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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引

评价指引

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

(2021版)

一、编制背景

推进省内各设区市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示范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全省互认互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中 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各地各部门近年来在招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实际情况和经验做法,制定本指引。


二、标准分类

根据经济行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和主营业务,将评价标准体系分为六类:

1﹒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建筑业以及水利、交通、环境和公共设施等工程施工的企业(附件1)。

2﹒服务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经济行业类型为计算机信息服务、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业的企业(附件2)。

3﹒制造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制造业的企业(附件3)。

4﹒货物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企业(附件4)。

5﹒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附件5)。

6﹒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基层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法人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附件6)。


三、适用范围

该评价指引适用于各设区市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示范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


四、评价说明

1﹒信用评价标准制定基本原则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编制指南》(GB/T31953-2015)。

2﹒信用评价标准中提及的高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技术总监;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部门经理、各部门班组长;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具有技能职称证书的人员,社保在册人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社保年限暂以单位提供为准,并提供承诺书。

3﹒信用评价标准中采集的查询信息为报告落款日前36个月;获奖信息为报告落款年度前3个自然年度(包含当年度)。

4﹒标准中提及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应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有效的为准。

5﹒财务状况中所有用于计算指标的数据均来自于单位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必要时可提供近三年度纳税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佐证),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每年5月1日起,单位应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关于财务状况指标项和各指标项优 秀值、较差值的确定办法,根据国资委编写《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各行业的全行业通用值计算。每年根据最新出版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更新。

6﹒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特定严重失信,以处罚部门公布为准,未明确标注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等文件进行划分,已修复完成的失信记录不扣分,同一条失信记录不重复扣分。

7﹒信用服务机构在制作报告中必须提供以下外部信用调查项目:

(1)国家 级网站(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2)注册地省级信用门户网站;

(3)注册地市级信用门户网站。

8﹒奖项荣誉

(1)单位获奖包括:各级行政部门颁发的、 各级行政部门与相关协会共同颁发的或行政部门授权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附有文件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行政部门批复的各类示范、领军等称号。同一获奖不同年度可算多个,证书级别较多可按比例计算分值;

(2)个人获奖以带文号的行政部门文件为准。


五、等级调整

被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1﹒近三年有特定严重失信记录的;

2﹒单位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查询平台或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中,最近年度税务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单位;

4﹒近三年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单位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

6﹒当次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隐瞒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

息行为的;

7﹒“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的被列入失信惩戒的。


六、有效期限

1﹒信用报告服务有效期为壹年,起始日为信用报告概述上的落款日期。

2﹒如果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或被评单位违背信用承诺、隐瞒失信记录、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终止信用报告公示,并记入“信用江苏”网作为相应机构和被评单位的不良信息。


七、跟踪报告

1﹒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报告服务有效期内,每隔3个月对被评单位进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如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报告遗失,被评单位应配合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跟踪调查和评级。

2﹒在被评信用报告服务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获取相关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跟踪报告:

(1)被评单位主要基本信息及状况发生变化的;

(2)被评单位在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领域中发生新的失信行为,可能导致履约能力或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

(3)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出具跟踪报告的情形。

3﹒跟踪报告格式见附件8,被评单位项目指标发生变化的,应在跟踪报告对应栏目和条块中描述或罗列,主要变化情况应在跟踪报告概述部分的“基本结论及风险提示”栏中专门简要描述。


八、服务规范

1﹒评价技术标准规范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评价标准,利用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制定行业规范,执行统一评价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建立行业自我管理约束机制,提供技术指导和行业服务。

2﹒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服务基本规范、从业人员职业准则、评审委员会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回避制度、数据库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在醒目位置公开发布信用评价服务工作指南、收费标准等,明示收费标准与信用评价结果无关。

3﹒评价服务程序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评价服务程序:受理评价申请、签订协议和承诺书、成立信用评价小组、准备评价所需材料、信息核实、信用等级评定、报告撰写、结果公示、跟踪评级、资料归档等。

4﹒尽职调查规范

根据需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被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人员访谈、电话调查、函证调查等。人员访谈和现场核查应保证有2名以上评价人员参与。调查中形成的函证材料、访谈记录等原始材料,以及邮寄和电子邮件等凭证随工作底稿保存备查。

5﹒评价资料管理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用于信用评价的数据、信息和复印件等资料,要进行分类建档保存。信用报告的电子版和纸制版存档保留期限不低于三年。评价数据信息建档规范应按以下目录次序:

(1)档案目录(所有评价数据信息资料按该目录集中装订);

(2)委托评价合同及评价申请;

(3)评价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事项安排、人员安排等基本要素;(应有本机构主管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4)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对以往项目业主、单位高管和技术人员、办公(经营)条件和主要生产(代理)产品生命周期及分析(适用于货物类和制造类)等访谈调查记录,对近三年公司公共信用监管记录情况、招标投标监管记录情况、中标和其他项目履约情况、合同纠纷情况等尽职调查记录,以及需要说明情况的材料;(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5)完整的审核和报告签发程序记录;

(6)被评单位的营业执照、历次变更相关的决议和批文、

关联单位和分支机构明细表、高管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统计表(包括参加社保情况)、公司章程、主要组织结构、规章制度、营销或服务网络、资质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近三年单位财务审计报告、近三年所获得的专利和研发成果清单及证书、单位发展规划、单位近三年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近三年业绩情况、近三年获奖证书、近三年单位社会责任情况等反映单位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材料。可以是复印件,应加盖被评单位公章。


九、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

符号 计分范围 信用提示

AAA ≥90 信用程度优良,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保障,环境因素变化对其稳定发展影响极小,违约风险极低。

AA ≥80<90 信用程度良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好的保障,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可能会影响其发展,违约风险低。

A ≥70<80 信用程度较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较好的保障,对于抵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的能力一般,违约风险较低。

BBB ≥60<70 信用程度一般,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能提供一般的保证,存在违约风险。

BB ≥50<60 信用程度欠佳,履约能力欠佳,有较大的违约风险。

B ≥40<50 信用程度差,履约能力弱,有重大的违约风险。

CCC ≥30<40 信用程度很差,履约能力很弱,违约风险很大。

CC ≥20<30 信用程度极差,没有履约能力。

C <20 无信用,接近破产。


十、工作要求

1﹒在江苏省使用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应依据本指引编制。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跟踪报告应当报送信用报告使用地设区市信用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2﹒信用服务机构执行的评价模型和各类单位具体评价技术标准、评价服务程序规范、委托评价合同格式文本、对外发送的调查函证等材料的格式文本,应向信用服务机构所在地设区市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解释修订权

本标准和规范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服务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制造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4﹒货物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5﹒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6﹒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标准

7﹒《江苏省信用报告(样式)》

8﹒《江苏省信用跟踪报告(样式)》

9﹒《江苏省信用报告格式规范要求》